国内刊号:11-2201/X
国际刊号:1000-6923
发布日期:
作者:吕悦风, 谢丽, 孙华, 谷玮
单位:1. 南京农业大学土地管理学院, 江苏 南京 210095;2. 浙江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浙江 杭州 3100158
关键词: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重金属,环境容量,污染评价
基金:公益性行业(农业)科研专项经费项目(201503121);农业农村部产地环境污染防控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18nybcdhj-9)
为提升区域土壤重金属污染风险评价的科学性与准确性,本研究以太湖沿岸某产粮大县为研究对象,分别基于国家《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与地区土壤环境负载容量对研究区耕地土壤中As、Hg、Cr、Cd、Pb五种重金属进行污染风险评价.结果显示,两种评价方式在区域整体评价结果上趋于一致,却在各类土壤重金属污染程度评价上存在一定差异.有别于"一刀切式"的浓度标准评价模式,土壤环境负载容量法通过"双界面"标准进行污染总量控制,可以在一定时空范围内较为准确的反映外源污染累积变化情况.为提升区域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评价的准确性,建议相关评价在普适性国标的基础上引入土壤环境负载容量评价作为有益补充,继而为县、镇尺度土壤污染责任主体认定与风险控制区划提供参考借鉴.
来源:2019年第11期
《中国环境科学》期刊编辑部